鉴于目前我区医用氧批发产业链空白,检查员对医用氧批发企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尚无相关经验,为填补我区医用氧批发企业检查标准的空白,我局起草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用氧批发企业检查要点(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495789278@qq.com
2.来信地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18号,邮编:830000)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433615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用氧批发企业检查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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