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465672456@qq.com
2.来信地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财务处(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18号,邮编:830000)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4336403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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