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
意见建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形成《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至6月26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0991-4336405(传真)或1140985857@qq.com。请注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反馈”。
附件:
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治区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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