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好我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关于实施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前。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443172036@qq.com
2.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3.联系人:周长城 联系电话:0991-4336109
附件:《关于实施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实施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事宜的通告(试行)
(2021年1月5日发布,2023年12月19日修订)
(征求意见稿)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取消了药品GMP认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中,明确应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为实施好我区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465号)(以下简称《465号文》)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规定
(一)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1.未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应当进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其中,拟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核查中心,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2.拟生产药品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告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3.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品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二)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款规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有关变更情况,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三)委托生产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47号公告》第3条第四款规定:“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没有经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四)未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47号公告》第5条规定:“2020年7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规定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五)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六)中药品种生产企业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465号文》第4条规定:“对中药注射剂、儿童用中成药等高风险药品,使用近6个月价格涨幅较大中药材为原料的药品,外购中药提取物生产的疫情防控药品,集采中标价格相对偏低的药品,以及风险频发的中药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适时组织延伸检查,必要时开展有因检查,确保检查针对性,突出检查实效。”
(七)五年一次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86号文》第八条规定:“对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每三年开展1次监督检查,每五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二、责任部门、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负总责,其他处室、单位依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涉及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申请人按照《47号公告》附件2、附件4的有关要求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网上申请入口上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
2.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签收的决定,在网上告知申请人,流程转入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报。
对需要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同步开展药品生产许可检查、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等注册核查的,因申报资料中缺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品种,与《47号公告》附件2要求不符,故需等药品生产许可、生产场地变更等注册申报资料全部受理完成,申请人上传相关受理通知书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再履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签收程序。
3.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收到检查任务起30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见附件1)、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表(见附件2)、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反药品GMP以及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问题,执法人员应该立即固定相关证据(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该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派至少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报告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由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和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
4.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对缺陷项目、检查结论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调整通知单(见附件3)书面提供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调整的检查缺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异议。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异议认真研究,并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可以召开沟通会或者专家讨论会,确定最终审核意见。
5.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6.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见附件4),并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必要时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可进行现场复核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
同步开展药品生产许可检查、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等注册核查的,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待上述事项办结后再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若药上述事项结论为不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也应为不符合要求。
7.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收到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后,应在6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向申请人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见附件5),将检查结果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相关处室、单位;需要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备注生产车间和生产线的,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处负责办理。新上市品种若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待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以后再行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步开展药品生产许可检查、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等注册核查的,待上述事项通过以后再行发放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8.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与注册、许可事项同步进行的,按注册、许可的最长时限规定执行。
9.以上各时限中,因申请材料补正、整改报告现场复核或者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组织召开沟通会或者专家讨论会、申请人原因延误、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三)涉及第一条第(五)-(七)项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属药品上市后监管范畴,无需生产企业上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及时将年度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计划下达至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必要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可以调整或者更新检查计划,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中规定的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
2.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表
3.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调整通知单
4.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
5.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
企业名称
(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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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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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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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检查 □常规检查
□有因检查 □其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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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分类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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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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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主要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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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 □制剂生产 □中间产品/中间体/原液生产
□包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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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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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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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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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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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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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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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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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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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如下:
xx剂型(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xx品种及规格(如涉及),xx车间 xx生产线,受托生产/自行生产);
xx剂型(xx品种及规格(如涉及),委托生产);
原料药(xx品种,xx车间xx生产线);
中药饮片(xx炮制范围,xx车间xx生产线);
xx品种和规格(xx车间xx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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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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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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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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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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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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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的情况专述
受xx的委派,由xx等人组成检查组,于xx(时间)对该公司xx(检查范围)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开展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本部分概述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
(二)检查概述
本部分内容主要概述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首末次会议、检查组分工、检查类型或者检查发起的原因、检查内容概述、检查范围、检查场地、检查车间和生产线、检查期间企业在岗/陪同关键人员等。
(三)检查基本情况
本部分内容主要描述持有人情况、品种情况、生产工艺、动态生产情况、企业变更情况、药品监管部门符合性检查情况等。
1.持有人情况:简述本次检查内容所涉及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仅检查受托单位时填写)。
2.被检查品种情况:
(1)注册批准情况:首次注册、再注册、重大变更及审批。产品工艺概述。
(2)委托生产情况(如涉及):概述委托双方名称、委托时间、委托合同签订等基本内容。
(3)生产工艺框架性描述(包括关键工艺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各步骤工艺概述(如工艺复杂)、特殊工艺详述。
3.动态生产情况:
被检查单位生产活动,包括生产线、生产品种,生产实际涉及的车间、相对应的工艺步骤,动态生产批次情况(包括批号、批量、关键工序动态检查情况),委托生产情况。
4.变更情况:
从上次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发生的关键人员变化、设施设备变化、工艺变化和质量控制标准变化等情况。
5.药监机构 GMP 符合性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检查剂型/品种、检查涉及的生产线最近一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况。
二、检查情况汇总评估
1.总体要求:原则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章节、结合检查方案内容撰写。检查组基于风险评估确定检查重点;每个章节的检查内容中写明检查的文件、设备、物料等的具体信息。
2.各章节的重点包括(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可以增加或合理性减少检查报告有关内容):
(1)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如有委托生产,应概述委托生产涉及的质量体系对接、对受托方审计、质量协议等的情况。
(2)机构与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情况、人员培训;如涉及集团公司,应描述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3)厂房设施:描述被检查单位整体布局(包括主要建筑物和主要功能);描述所检查场地、车间、生产线及涉及品种;描述共线生产情况;描述环境级别要求及监控;可描述相应的空气净化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描述仓储区布局及功能;描述质控区布局、功能、环境级别(如有)、监测等。
(4)设备:主要设备概况、确认与验证,设备清洁、维护及校准情况。
(5)物料与产品:主要物料及供应商审计情况;物料采购、取样、检验及放行情况;特殊物料储存、运输;含动物源性物料的供应商审计和物料验收;不合格物料管理;菌毒种库等。
(6)确认与验证:验证主计划主要内容;相关产品工艺验证;关键步骤工艺验证;关键设备验证与确认;清洁验证;计算机化系统确认与验证(如涉及);特殊物料储存和运输条件验证与确认(如涉及);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如涉及)、再确认和再验证等。
(7)文件管理:主要文件描述,电子数据管理等。
(8)生产管理:批号管理;工艺执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及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措施;生产包装等操作;无菌保证措施(如涉及);关键工艺参数监控情况等。
(9)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人员、设施和设备等;质量标准和关键质量属性;OOS;产品放行;稳定性考察;偏差处理;变更控制;纠正与预防措施;投诉与不良反应;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情况等。
(10)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委托管理的程序及执行情况等。
(11)产品发运与召回:规程及执行情况,如有召回,应说明召回后处理以及召回原因,产品追溯情况;疫苗产品储配情况等。
(12)自检:程序、组织形式及执行情况。
(13)被检查单位场地管理文件检查情况(如有,注明该文件生效日期)。
(14)其他:检查方案中需重点核实的有关内容(如有,逐一描述),以及其他需要描述的有关情况等。
三、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xx项、主要缺陷xx项,一般缺陷xx项。检查组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该企业的总体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估,认为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健全/不能有效运行,xx(检查范围)药品 GMP 符合性初步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最终结论以综合评定结论为准。
四、缺陷描述及分类
严重缺陷:xx项
主要缺陷:xx项
一般缺陷:xx项
(以上检查报告模板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适当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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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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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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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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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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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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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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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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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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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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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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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2.此表双面打印,注明页码,一式2份,签字复印件无效。
附件2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表
企业名称
(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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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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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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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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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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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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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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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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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情况:
本缺陷项目表所述缺陷为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并不代表你公司存在的全部问题;以下检查缺陷和结论为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进行的判定,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经风险研判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对检查缺陷、分类等级和检查结论进行调整的,将在调整后函告你公司。
严重缺陷:**项
主要缺陷:**项
一般缺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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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查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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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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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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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双面打印,注明页码。
2.本表一式2份,被检查单位、检查组各执1份,签字复印件无效。
3.本表内容仅为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整改报告,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报送整改材料,如因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缺陷,可报送相应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待整改完成后及时补充提交整改完成情况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缺陷项目经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整改报告要求包括缺陷项、根本原因分析、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对应措施整改完成日期/合理的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证明材料等。
附件3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调整通知单
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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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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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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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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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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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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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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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材料,现新增/调整xxx缺陷,你单位需要对缺陷进行整改,具体缺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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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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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电话:
E-mail:
通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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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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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对调整后检查缺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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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检查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任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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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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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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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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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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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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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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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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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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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概述
概述本次检查组织开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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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问题
描述报告审核后的缺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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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报告审核意见
经对检查组上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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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应描述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材料审核、必要的现场复核及会审情况,明确被检查单位整改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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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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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意见
基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基于现场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如有):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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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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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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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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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疫苗检查中心)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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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编号:xxxx
任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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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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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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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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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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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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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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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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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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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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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确认的检查缺陷项目表、其他(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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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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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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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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