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工作需要,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生产、配送、使用、医保支付和监督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465672456@qq.com
2.来信地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18号,邮编:830000)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4336165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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