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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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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3-28 发布 点击:[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实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学管理,为禁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新药监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32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文件,要求各系统各类戒毒机构应按照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要求,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出台,办法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2011年《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发布,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是目前我国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与吸毒人员登记工作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的差别,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不仅监测人员的基本信息、滥用药物情况,还包括了多药滥用行为、人员行为特征、药物来源渠道等监测内容,重点是对人群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使用、消费情况进行连续、系统的观察、调查和收集资料,及时发现药品使用中的问题及流失、滥用情况并报告预警,两者不可互相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对开展药物滥用监测的具体约束力和指导性不强,早期的文件要求与目前的工作现状不相适应,部分省份根据工作需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了药物滥用监测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开展工作。201485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新食药监办〔201468号),随着监测工作的不断深入,该文件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工作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二、基本情况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17项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参与机构及职责、管理要求、相关术语定义、发布时间。

(一)第一部分是总则3项,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及适用主体(第1条至第3条)。

(二)第二部分是参与机构及职责6项,明确各级参与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第4条至第9条)。

(三)第三部分是管理要求5项,针对各级参与机构提出相关管理要求(第10条至第14条)。

(四)第四部分是相关术语定义1项,明确了《办法》中提及的药物滥用”“药物滥用监测”“药物滥用突发事件”“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术语的基本概念(第15条)。

(五)第五部分是附则2项,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第16条至第17条)。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并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参与机构及其职责体现自治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地(州、市)、县(区、市)属地管理的重要原则;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助、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的监狱,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和登记的戒毒医院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社区戒毒和康复场所等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二)完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表彰制度。

各级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所管辖的药物滥用报告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助推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相关任务。

202010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6号),遴选确定了100家医疗机构作为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其中涉及我区3家医疗机构,故在《办法》中将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列入其中,同时还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建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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