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问题权威回复(第十二弹)
2023-05-04 17:58 发布 点击:[次]

近日,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官网更新了多条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的相关问题,并给予了权威解答。详细内容如下:

咨询:

A公司注册地在深圳,产品包括系统主机 无菌附件耗材,现已完成分类界定,产品为三类医疗器械,系统主机 无菌附件耗材需合在一起注册,耗材不可以单独注册。该产品的无菌耗材主要为无菌一次性使用耗材,是独立完整灭菌包装的。由于A公司不具备无菌的生产条件,拟对无菌耗材的生产方式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仅对无菌耗材部分通过注册人制度进行委托生产,注册证中的生产地址体现2个生产地址(整机和无菌耗材的),省局是否接受这种委托生产形式?2、对无菌耗材部分实行供应商采购形式,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回复:

您好!经与您电话沟通,您说贵司产品无菌附件耗材经分类界定后不能单独注册,需作为产品完整注册单元的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无菌附件耗材属于外协加工或原料采购性质。建议企业考虑产品使用情况、工艺特点等因素,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内容,制定针对该件耗材的质量管控措施并有效执行。必要时监管部门也会对该耗材加工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咨询:

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新版本发布后转为推荐性标准,企业是应继续执行原强制性标准,还是说必须符合并执行新版推荐性标准?若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采用是原强制性标准的指标要求(透析管路的微粒污染,技术要求参照GB19335-2003制定),新标准下发后转为推标(GB/T19335-2022),且指标和试验方法均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在验证后,指标和方法均参照新标准执行?

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希望参照新标准执行部分指标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会导致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变化属于需要办理注册变更的事项,企业完成注册变更后才可最终导入。相关信息建议咨询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和标准管理机构。

咨询:

老师,您好!我司计划设计开发一款二类有源产品,产品由控制电路板、电源、气泵组成。通过控制电路板上的电源按键(一个按键)实现气泵的出气模式,按下电源键一次默认为常规流量充气模式,再按一次电源键为满载流量充气模式,再按一次电源键为脉冲式充气(满载充气m秒-停止充气n秒-满载充气m秒-停止充气n秒···循环),再按一次电源键为关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50号)”,我司质量体系暂无软件相关内容,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公司需要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有关要求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望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条款1.1规定:本附录适用于独立软件,软件组件参照执行。该附录术语部分对软件组件的定义为: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目的,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医用计算平台的软件。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建立与所生产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咨询:

老师:您好,一个有源医疗器械,如果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2日,产品使用期限是5年,问题:1、使用期限是按生产日期计算(到2025年1月1日过期),还是以产品到医院安装日期开始计算(比如2023年4月13日安装,则仪器到2028年4月12日过期)?2、如以生产日期计算使用期限,大型有源医疗器械在库房没有安装使用过,性能还是很好的,过期后直接报废,太浪费资源了。

回复:

《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3号)》中已明确,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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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注册检验时,同一技术要求中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2个项目可以和其他项目分开送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吗?

回复: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同一个产品送检至不同的检验机构,需要确认样品的一致性。

来源: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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