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022-01-13 13:05 发布 点击:[次]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5.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新政办发【2019】93号文件

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部门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2

行政处罚类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拟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案件;

5.拟对自然人处以5万元(含)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案件;

6.拟适用减轻处罚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新政办发【2019】93号文件

具体承办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部门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3

行政强制类

按照一般程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

新政办发【2019】93号文件

具体承办行政强制事项的业务部门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

其他类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

具体承办行政行为事项的业务部门

(1)立案或者程序启动阶段的有关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或者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等。

(2)调查取证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包括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以及进行审核审查、采取有关措施、告知有关权利义务等全部过程的行政执法文书。

(3)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报送进行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全部材料。

(4)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终结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以及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执法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法制

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经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不予审核并退回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即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1)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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