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27日发布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起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变更登记。”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依据事权划分,应督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处置,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按照时限予以改正,变更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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