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现就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2个月至6个月的,应于停产之日起5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见附件1),报其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应于停产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报其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生产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停产2个月以上的,应于停产后5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恢复生产前2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登记表》(附件2),报相应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由其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符合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将前3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停产时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须对其恢复生产的品种进行重点监督抽验;对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或恢复生产未按要求报告的,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上述要求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全部或单一生产线停产及恢复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室停止制剂配制的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
2.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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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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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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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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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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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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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涉及药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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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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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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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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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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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原因:
对遗留的中间产品处理措施、厂房(设施、设备)所采取的养护方法等:
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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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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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登记表一式三份。企业执一份,其余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附件2
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登记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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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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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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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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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的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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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生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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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生产涉及药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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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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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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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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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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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恢复生产准备情况:
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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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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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登记表一式三份。企业执一份,其余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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