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哈密地区钢振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xml:namespace>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22日。?xml:namespace> 监督电话:0991-2603761、0991-2664596 传真:0991-260376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13号 邮编:830002 企业名称 | 认证范围 | 现场检查时间 | 检查员 | 哈密地区钢振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医用氧(液态、气态) | 2015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 | 刘萍、王广辉、 吴光翠 |
特此公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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