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97187X/2020-01935 文号: 新食药监药化〔2016〕101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7-12-13
主题分类: 其他/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食药监药化〔2016〕101号
2017-12-13 发布 点击:[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问题,2001年至2004年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零售企业实施从业药师政策。2015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过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2016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从业药师复核情况的函》(食药监人便函〔2016〕116号)确认我区942名从业药师资格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为做好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药师执业资格有效期限

凡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继续在岗执业,执业资格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过渡期从业药师使用管理

(一)从业药师过渡政策仅限于原有的药品零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对确认并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从业药师,可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经确认并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已确认在岗的从业药师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三)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四)经确认的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能力素质;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经确认的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执业的,由从业药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其从业资格。

(六)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

(七)从现在起从业药师不再实行注册制度,原已注册的从业药师注册证书一律废止。

三、落实好从业药师的各项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理解、落实从业药师的有关规定,处理好从业药师过渡和培养执业药师工作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此前发布的有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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