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从业人员普法学习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药监规〔2023〕3号)于2023年9月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巩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八五”普法规划,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药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其守法意识、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和质量管理责任意识,预防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人民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从业人员普法学习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起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4章13条,分别是总则、普法学习培训内容、方式、监督检查、附则。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药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并对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建立培训档案、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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