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标本馆(药监史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高层南楼1203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8月18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CY-2022-FW-024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标本馆(药监史馆)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470000
最高限价(元):47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标本馆(药监史馆)设备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47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利用已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材标本馆场地进行数字交互展示升级,在已有建设场地中使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及主流的硬件设备对标本馆进行中药标本的多样化展示、中医药文化的特色化表达,本次内容及设备完整匹配中药标本馆的实际需求,可应用于参观、展示、科研、交流于一体的数字化建设。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1)投标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相关要求;(2)投标人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6)投标人须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打印件(网页打印件须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首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从上述网站中打印)并加盖公章。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7月29日至2022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10:3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高层南楼1203室
方式:线下获取,现场报名,3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
售价(元):3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8月18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高层南楼1203室
开标时间:2022年08月18日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高层南楼1203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购买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打印件(网页打印件须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首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从上述网站中打印)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以上证件及资料提供不齐全者,将不予发放招标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响应。
注:领取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上资料原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招标文件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开标现场查验结果为准。)
特别提示:
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4%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 址: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18号
联系方式:0991-43361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崇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91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高层住宅楼2幢一单元1203
联系方式:0991-46396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龙
电 话:0991-463965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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