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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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依据 | 做出处罚的行政 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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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药监药处罚 〔2025〕5号 
 
 | 新疆九州民康药业有限公司 | 唐*清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虚构药品流向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2.处以罚款;3.没收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二的罚款;4.没收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5.没收质量负责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6.对直接责任人员代林昌(身份证号:610*********14)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 
发布期限:2025年2月8日至202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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