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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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97187X/2023-0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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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妆罚〔202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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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罚〔202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4 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新疆夏合巴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4313340858C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镇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一期工程六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艾塞*****  

身份证号码:653********03X

自治区药监局收到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1HZ0410-JD),当事人生产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防腐剂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项目为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数据0.0040(指标≤0.0015)。于5月17日将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其公司生产过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2年6月3日对夏合巴努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予以立案。案件调查期间,因夏合巴努公司所在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作为县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5日一直处于封控状态,在此期间中止了案件调查。恢复案件调查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夏合巴努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艾塞提·艾麦提进行询问。经查,夏合巴努公司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妆20200002),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清洁类。化妆品“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已备案,备案编号:新G妆网备字2021500264。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生产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995瓶,留样10瓶,用于备案检验10瓶,被自治区药监局购样抽检6瓶,销售969瓶,收到检验报告书后,主动召回71瓶。该批产品共销售969瓶,其中669瓶的销售单价6元/瓶;300瓶的销售单价7.5元/瓶;留样10瓶、备案检验10瓶、自治区药监局购样抽检6瓶,以上26瓶以销售均价6.46元/瓶计算;货值金额共计643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共生产995瓶,货值金额共计6432元,违法所得58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6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事实;

2.2023年1月16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艾塞提·艾麦提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3.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1HZ0410-JD),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防腐剂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规定的事实;

4.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证明生产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生产时间、数量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有当地县市场局签字盖章证明,证明当事人所在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作为县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处于封控状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产品销售台账》《销货清单》以及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各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供了“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无证生产化妆品(洗发液)”的违法线索,微信截图7张证明当事人举报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生产经营化妆品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

8.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无证生产化妆品(洗发液)的《立案审批表》,证明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举报的线索核查属实并立案调查的事实;

9. 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及召回数量的事实;

10.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涉案化妆品照片和备案信息表,证明当事人具备化妆品生产资格以及涉案化妆品经过备案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药监妆罚告〔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夏合巴努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主动举报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生产经营“胡妮洽 噢斯吗,生姜,黑种子洗发液”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属实并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适用减轻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的0.1A到A”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到0.1A的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838元;

2.没收违法化妆品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81瓶;

3.处0.1倍罚款1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共计683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号,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开户行及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102881001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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