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妆处罚〔2023〕1号 |
托克逊县尚美美发会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托克逊县尚美美发会所 |
92650422MA785N7T95 |
焦尚平 |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柒拾元(1670元);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壹仟陆佰柒拾元(11670元) |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