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97187X/2020-02103 文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0-07-1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关于暂停新疆远鸿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医用氧生产的通知
2020-07-18 发布 点击:[次]

新疆远鸿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3—15日期间,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68号的“医用氧”生产场地开展有因检查。发现你公司质量授权人不在岗、擅自变更关键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生产及检验记录缺少必要内容,药品生产及检验过程无法追溯,不能有效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经综合判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为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暂停你公司医用氧生产、销售活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0991)4336190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编:830054
备案号:新ICP备19001199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1572号    网站标识码:650000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