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鸿达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13—15日期间,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68号的“医用氧”生产场地开展有因检查。发现你公司质量授权人不在岗、擅自变更关键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生产及检验记录缺少必要内容,药品生产及检验过程无法追溯,不能有效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经综合判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为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和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暂停你公司医用氧生产、销售活动。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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