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97187X/2020-01427 文号: (2020年 第30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0-03-1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2020年 第30号)
2020-03-17 发布 点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进行了上市后评价,评价认为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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