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97187X/2020-01935 文号: 食药监稽函[2017]19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18-11-01
主题分类: 其他/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责令召回药品的通知
食药监稽函[2017]19号
2018-11-01 发布 点击:[次]

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你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70817的中药饮片“柴胡”(1公斤/袋)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召回上述中药饮片。于2017年3月1日将召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联系人:张琼

联系电话:2656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7年2月23日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Copyright©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0991)4336190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18号    邮编:830054
备案号:新ICP备19001199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402001572号    网站标识码:650000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