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你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70817的中药饮片“柴胡”(1公斤/袋)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召回上述中药饮片。于2017年3月1日将召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联系人:张琼
联系电话:26560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