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97187X/2023-01127 文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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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3-09-28 发布 点击:[次]

    一、《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制定印发了《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药〔2019〕64号)。随着药品流通行业新模式、新业态、新问题的出现,《通知(试行)》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式和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特许加盟店“七统一”不落实、存在外购药品等;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现状,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三是部分内容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信息化监管的要求等;四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治区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的发布,对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和监管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监管措施及时调整跟上;五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九条“冠以‘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的有关规定,修订十分必要。

二、《指导意见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治区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新政办发〔2021〕1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充分考虑民生问题,按放得开、管得住、优质服务的思路,开展修订工作;二是查找药品流通过程中各种影响药品质量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保证经营活动中的药品安全;三是调整现行制度中不符合药品监管和流通发展要求、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重点解决药品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四是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使修订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五是积极吸收先进省市药品流通管理的经验,促进我区药品流通行业整体水平与行业发展前沿逐步接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共十二条措施,分别为: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规范乡镇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药品经营信息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严格属地监管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配套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监督检查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流通现代物流企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经营企药品委托储存 配送服务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指导原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有关规定》,6个附件。

四、《指导意见》修订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哪些便利或者解决了企业发展的哪些堵点?

1.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鼓励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在本集团内实施多仓协同配送,形成集中控制、分工协作、多仓联动、覆盖乡村的药品流通模式。根据国家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完善我区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标准。

2.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加快推进同一法人主体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一体化经营工作,在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企业管理体系、计算机系统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轻经营成本,提高融合运转效能,促进产业链资源整合。

3.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协调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简化连锁企业办理兼并、重组、加盟等许可程序和变更手续,为办理兼并收购,扩大经营规模等市场运作提供政策支持,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4.规范乡镇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适当放宽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的申办条件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条件,对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审批落实告知承诺制。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农村地区单体药店、加大门店建设力度,规范农村药店经营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5.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自动售药机、无人药店等经营新模式试点,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

6.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和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运用“互联网+”方式对其所属门店开展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细化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使用要求,加强对远程开方、电子处方审核的监管,实现合规进行处方药销售,杜绝无处方售药、补方、虚假购药售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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