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监局积极推进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2020-06-16 17:15 发布 点击:[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 95号),做好我区疫苗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自治区药监局联合自治区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积极推动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促进疫苗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有效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一是落实国家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各疫苗追溯参与方要认真研究《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5个标准,严格落实疫苗追溯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交换的具体技术要求。

二是建立自治区疫苗追溯监管系统。自治区药监局在国家药监局建设的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的基础上,建设自治区级疫苗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疫苗流向,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建立自治区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自治区卫健委建立符合疫苗信息化追溯标准的自治区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完成我区预防接种单位信息系统的改造。通过该系统验证疫苗采购入库信息,依法如实记录并提供疫苗流通、库存、预防接种等追溯信息。

四是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

五是社会参与方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疫苗信息化追溯专业服务,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基本信息、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等相关信息向协同平台备案,确保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我区作为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非试点省份,须在2020年3月31日前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并运行,时间紧、任务重。为此,自治区药监局成立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召开疫苗配送企业座谈会、疾病预防机构座谈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疫苗追溯运行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我区如期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实现疫苗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提供信息化保障夯实基础。(药品流通监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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