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食安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民航管理局、铁路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处):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国务院食安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自治区食安办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18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落实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教育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安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政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业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畜牧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林业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利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商务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新疆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旅游发展委员会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
2018年2月24日 新食安办〔2018〕12号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18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落实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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