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新疆出台《实施意见》,率先推动实施药品安全党政同责
2021-01-06 00:21 发布 点击:[次]

新疆作为全国率先颁布实施《实施意见》的省份,这将对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起到十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此前,自治区药监局根据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在学习借鉴已出台的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了国家药监局、14个地(州、市)委、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卫健委、司法厅等19个单位意见后提请政府审议。

《实施意见》共分6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对如何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指明了方向,提出要求;第二部分对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制,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属地药品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第三部分对各级党委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进行明确;第四部分对各级政府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提出要求;第五部分对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做出规定;第六部分对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出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要抓好新形势下药品安全工作。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切实担负起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药品安全战略,全面提升自治区药品安全水平,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全面推进,建立联动协作机制,配套完善药品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让药品安全治理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实施意见》指出,要强化药品安全领导责任。各地要将药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领导实施药品安全战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药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督办,实行“一岗双责”,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公共安全治理和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专题研究药品安全工作不少于两次,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责任,高度重视基层药品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建设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考核机制,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是实现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举措。自治区药监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好药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的重要作用,加强综合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层层压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的底线,促进药品安全社会共享共治。

自治区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钰祥介绍,2020年自治区药监局强化督导考核,为《实施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中以自治区药监局探索形成的“三机制、三制度”为监管工作运行载体,紧紧抓住纪检监察系统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的有利契机,结合国家药监局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统筹开展了“两品一械”九大专项整治,推动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为《实施意见》实施奠定了基础。此外,2020年将药品安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也为推动落实《实施意见》打开了局面。

张钰祥表示,新疆作为全国率先颁布实施《实施意见》的省份,这将为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药品安全治理格局,有效推动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起到十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胡仁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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