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
2019-12-31 11:29 发布 点击:[次]

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防止化妆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度过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定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开展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方案公布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0日

二、检查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

三、检查内容

(一)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禁限用物质、化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拆迁停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等情况;重点排查大型化妆品批发零售市场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存放、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情况。

四、被检查企业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拆迁停业化妆品生产企业: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彩乃姆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新疆娜仔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买尔哈巴纳娇海娜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

(二)大型化妆品批发零售市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外贸美博城(钱塘江路456号)、新疆国际大巴扎(解放南路8号)。

五、检查人员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县市场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严格监督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树立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良好形象。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药监局的工作配合,督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形成工作合力。

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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