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问题
2025-05-07 19:54 发布 点击:[次]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自2025年1月20日起,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程序备案。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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