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2007年相继出台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明确了原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受理、现场考察、抽样检验事权以及对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调入、调出签署意见的事权。
根据2018年新一轮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及职能划分要求,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就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事权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调剂使用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行使受理、现场考察、抽样检验事权以及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签署意见的事权。
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不再设定调剂使用的特殊情况。调剂使用申报资料和申请表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和调剂使用制剂的配制使用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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