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械处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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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案 |
乌鲁木齐至臻至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 |
91650105MA77L3RMOJ |
李海生 |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55元; 2.处以罚款15655元。 罚没款合计3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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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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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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