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处罚〔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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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济人药业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案 |
新疆济人药业有限公司 |
916501005605360575 |
李**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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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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