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流通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5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 号),提出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对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着力构建多仓协同的物流管理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推动我区药品流通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紧密围绕药品流通企业仓储与运输资源整合这一核心任务,以提升药品流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为目标,全力推进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的构建工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浙江、湖北、云南等在药品流通领域的经验与做法,立足我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布局,致力于构建起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引领、中小型企业为有力补充的药品流通网络体系,打造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现代药品物流体系,为我区药品流通企业的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政策与实践基础,助力我区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多仓协同业务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流通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三十条,围绕药品流通企业多仓协同业务,从总体要求、主体责任到监督管理进行全面规范,为推动我区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一)明确适用业务模式。第一条至第三条界定多仓协同适用范围,支持集团型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开展多仓协同业务,同时也为非集团性药品流通企业指明方向,只要达到多仓协同标准,同样具备开展业务的资格。
在主体构成方面,以符合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企业作为主体方,充分发挥其资源整合与管理优势;集团内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等其他药品流通企业作为协同方,与主体方形成合力,实现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关键资源的全面共享,打破企业间资源分散的壁垒,推动药品流通行业朝着现代化、集约化方向加速转型,有效提升行业整体运行效率与竞争力。
(二)规范企业准入条件。第四条至十一条对多仓协同企业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企业必须在质量管理上,严格落实 “五统一” 原则,即统一质量标准,确保各协同仓库对药品质量把控尺度一致;统一数据管理,实现药品信息的实时共享与精准分析;统一指导监督,保障业务流程在规范框架内运行;统一调度指挥,优化资源配置与业务安排;统一作业标准,提升操作的规范性与专业性。通过这些措施,对多仓协同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把控,确保药品从储存到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规范有序,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三)细化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至十七条明确了多仓协同业务的办理流程。从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首次开展业务时,主体方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相关资质证照、质量审计评估等资料;到后续可能出现的增加或减少协同方、变更仓库地址、终止业务等变更情形,均需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再到区外设置协同方以及外省企业在区内设置协同方等特殊情况,也明确了具体办理流程。此外,针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明确按变更仓库地址办理。确保多仓协同业务开展全程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四)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多仓协同业务中主体方与协同方的具体责任。主体方与协同方均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有序开展药品多仓协同活动。主体方作为多仓协同的核心,承担主要责任,需对协同方仓库实施统一、严格的质量管理。协同方则主要负责协同执行多仓业务,需使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药品所属企业的指令及质量管理要求开展工作,承担药品储运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同时每年对多仓协同业务进行自查,持续改进工作质量,双方共同保障多仓协同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
(五)强化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构建起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局负责全区药品多仓协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多仓协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多仓协同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将检查范围从主体方延伸至协同方,实现全面、深入的监管覆盖。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协同等措施;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风险隐患的企业,坚决终止其从事药品多仓协同业务;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全力保障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与规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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