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经营许可实行“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管理
2020-06-16 17:05 发布 点击:[次]

“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两证合一’,这对我们企业来说真是一场‘及时雨’,这好消息一公布,我们就提交申请并有幸成为新疆第一家领证企业。”新疆济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负责人杜文英说。

被杜文英称为“及时雨”的利好消息,是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试点实施的药品经营许可“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管理。2019年10月25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支持和鼓励药品批发企业申请零售连锁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批发经营,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两证合一”。若原企业为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仍延用原“许可证编号”;若属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按“批发企业”编号。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范围按“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分别列出。若原企业为批发或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按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核准。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处副处长刘燕介绍,这一举措让原本70个工作日(包含核发许可证的10天公示期)的审批流程简化到15个工作日,企业只需要变更许可经营业务即可,为企业减少了“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

杜文英介绍说,按照此前的制度,该公司作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如果要开展药品批发经营业务,就需要单独注册成立新的公司,仅建设仓库的费用就至少需要数百万元,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且可能会因为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但按照新要求,只需在公司增加经营方式,增加相应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在内部成立一个部门,就能利用公司已有的仓库,开展批发经营业务,极大地节省了成本。“以前因为增加批发经营业务的投入太大,我们想都不敢想,如今对我们来说增加批发经营业务,就是公司现有经营体系的增量,拓宽了经营范围,而且我们也能充分发挥在零售连锁领域积累的优势,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杜文英对新这项政策点赞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余永强表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新疆药品经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药品经营许可实行“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管理,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市场,有效防范药品流通质量风险的发生,助推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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