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2020年 第46号
2020-11-18 20:44 发布 点击:[次]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要求,结合10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召开推进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以下简称重点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现对全区重点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各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学习2020年第111号公告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提供追溯信息,确保能及时、准确获得重点品种的全过程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关制度,制定专人负责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收集全过程追溯信息。赋码前要向协同平台进行备案,保证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基本做到重点品种可追溯,实现与国家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追溯数据,2020年12月31日前实现重点品种公众可查询。

二、协同协作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主动索取上游追溯信息,积极配合扫码上传,应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要求做好重点品种见码扫码,及时上传扫码追溯信息,并将核对信息通过追溯系统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企业或有关机构提供追溯信息。

三、严格落实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各企业要建立重点品种追溯系统工作台账,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上传数据及时、完整、规范、准确,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确保重点品种全过程追溯工作按时间节点、工作要求顺利完成。

四、对重点品种追溯系统建设工作不重视、未按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体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管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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