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组织对新疆新宇亚高原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符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附录、《关于〈实施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的补充通知》(新食药监安〔2011〕25号)等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19年 12 月 26 日-2020年 1月4 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991-4336219 电子邮箱:liuyan@xjda.gov.cn 地 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22号 邮政编码: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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