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
| 1 | 新药监药处罚〔2025〕25号 | 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刘敬尊 | 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对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 (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质量负责人许婷、开票员图尔荪阿依·亚森、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445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4455元,罚没款合计49005元; 2.没收质量负责人许婷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4758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4758元,罚没款合计52338元; 3.没收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117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1175元,罚没款合计12925元; 4.没收开票员图尔荪阿依·亚森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94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945元,罚没款合计10395元。 (三)禁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5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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