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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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B197187X/2025-01082
  • 发文字号: 新药监药处罚〔2025〕25号
  •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其它
  • 性:
  • 题: 新药监药处罚〔2025〕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内容概述:

新药监药处罚〔2025〕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12 19:12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药处罚〔2025〕25号 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刘敬尊    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对新疆良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
(二)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质量负责人许婷、开票员图尔荪阿依·亚森、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445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4455元,罚没款合计49005元;
2.没收质量负责人许婷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4758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4758元,罚没款合计52338元;
3.没收质量管理员努尔阿力木·努尔麦麦提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117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1175元,罚没款合计12925元;
4.没收开票员图尔荪阿依·亚森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自该公司所获收入945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945元,罚没款合计10395元。
(三)禁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部负责人刘敬尊5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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