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新药监妆处罚〔2025〕7号 | 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许椿善 | 新疆于田瑰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并处罚款 20000 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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