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新药监妆处罚〔2025〕2号 | 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罗伟康 | 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59元; 2.处22000元的罚款; 3.没收不合格化妆品24瓶。 罚没款共计31559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