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新药监妆处罚〔2025〕8号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吕洪亮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原料生产化妆品,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项,合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95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浴盐类化妆品3294箱; 3.并处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61395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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