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依据 |
做出处罚的行政 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处罚 〔20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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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民康医药有限公司 |
李红甫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新疆民康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3.没收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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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 |
发布期限:2024年12月2日至202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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