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械罚〔2023〕 2 号 |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 12650100457630731J | 田* | 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
主动履行,期限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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