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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药处罚〔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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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济人药业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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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济人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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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0100560536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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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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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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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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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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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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