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械罚〔2022〕3号 | 新疆洁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库房分区管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未提交2020年度自查报告案 | 新疆洁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 | 91650100MA77HQ6K10 | 张** | 未按规定执行库房分区管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未提交2020年度自查报告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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