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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械处罚〔2022〕4号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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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械处罚〔2022〕4号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发布时间:2022-03-15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罚〔20224 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165010032875501X5 江* 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1. 处1.3万元罚款 主动履行(已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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