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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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97187X/2022-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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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械处罚〔2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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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械处罚〔2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2022-01-14 19:0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械罚〔20221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

1265********0272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本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4.1万元。

主动履行(已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0107

(新)药监械罚〔202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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