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处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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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盐酸乌拉地尔注射液案 |
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 |
126******7740 |
杨**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盐酸乌拉地尔注射液的行为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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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1日 |
新药监药处罚〔2022〕6号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劣药盐酸乌拉地尔注射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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