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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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妆罚〔2020〕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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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罚〔2020〕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31 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0*********213A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北一巷43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曼

身份证:65************0013

联系电话:130*****117

联系地址:新疆乌恰县******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0月18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柴*、朱**对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g /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g/瓶)涉嫌未在国家药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并擅自涂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经调查,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厂址已于2019年12月拆除。你公司2018年4月生产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瓶)共100瓶,为利于销售,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曼将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 g /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g /瓶)的生产日期擅自涂改为2020年4月1日,保质期涂改为2023年4月1日。经查询,发现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g /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g /瓶)未在国家药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第一项“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你公司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律授权委托书1份;

3.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2020年10月18日现场笔录1份;

4.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总负责人阿*******提2020年10月18日询问笔录1份

5.残友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肉*******提2020年10月19日询问笔录1份

6.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库管员热*******明2020年10月19日询问笔录1份

7.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瓶)赠予人员热*****提、布*******提、热*****尔、阿*****提、阿********提等5人询问笔录各1份;

8.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g /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g /瓶)“销售台账”1份;

9.艾迪达焗油膏(规格:570g /瓶)和艾迪达橄榄油焗油膏(规格:570g /瓶)外包装照片3张;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件属于一般行政案件。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你公司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综上所述,针对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28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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