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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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97187X/2020-0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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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药罚〔2020〕11号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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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药罚〔2020〕11号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发布时间:2020-10-27 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药监药罚〔2020〕11号

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

9165010022866273X3

刘**

生产销售劣药六味地黄丸(批号:190318)和复方利血平(批号:2019016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

1.没收违法所得242381元;

2.处涉案值243828.8元2倍罚款计487657.6元(243828.8*2=487657.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730038.6元。

3.没收已召回的药品

主动履行(已履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

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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