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罚〔2020〕12号 |
新疆塞北药业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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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塞北药业有限公司 |
91654002MA779KHQ0P |
张** |
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23日 |
(新)药监药罚〔2020〕12号新疆塞北药业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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