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2020〕1号
当事人: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025(新妆20190002)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宏扬路999号3号楼南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木****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编号:2019HZ0074-JD 、2019HZ0135-JD)中发现你公司生产的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和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2020年3月19日,执法人员柴*、朱**对你公司法人木*****洪进行调查询问,索取批生产记录等相关文件,经调查,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共生产404盒(1616片,4片/盒),除留样和检验外,均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无库存;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共生产420瓶,现有召回和库存196瓶,销售100瓶(剩余化妆品为检验、留样、免费赠送所用),销售单价9元/瓶,共计销售900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和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2、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木****2020年3月19日询问笔录1份;
3、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和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单2份(报告编号:2019HZ0074-JD 、2019HZ0135-JD);
5、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和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整改召回报告1份;
6、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和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出库单复印件2张、报损单复印件2张、销售单复印件1张。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图特亚柔嫩保湿滋养手膜(批号:P128)和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新疆亲努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处罚:
1、没收亲努尔牌男士洁面剃须啫喱(批号:p95)196瓶;
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7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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