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药监妆〔2019〕14号
当事人: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K(新妆20160008)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2区(清水河开发区)上海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方*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你公司生产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过氧化值检验结果不符合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规定(报告编号:2019HZ0065-JD), 2019年12月25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王力就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过氧化值超标的问题进行询问,索取批生产记录等相关文件,经调查,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共计生产1520瓶,库存1286瓶,已销售218瓶,销售单价2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4360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未对生产销售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进行过氧化值项目检验,不符合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标准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二)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授权委托书1份;
(三)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2019年12月25日询问笔录1份;
(四)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单1份(报告编号:2019HZ0065-JD);
(六)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召回整改报告1份。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过氧化值不符合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立即进行改进;
2、召回问题化妆品,并将问题化妆品交由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该公司销毁。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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