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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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新药监妆〔2019〕14号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过氧化值不符合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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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2019〕14号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过氧化值不符合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监2019〕14号

当事人: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K(新妆20160008)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2区(清水河开发区)上海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方*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在2019年自治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你公司生产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过氧化值检验结果不符合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规定(报告编号:2019HZ0065-JD), 2019年12月25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王力就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过氧化值超标的问题进行询问,索取批生产记录等相关文件,经调查,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共计生产1520瓶,库存1286瓶,已销售218瓶,销售单价2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4360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未对生产销售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进行过氧化值项目检验,不符合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标准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二)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授权委托书1份;

(三)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2019年12月25日询问笔录1份;

(四)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单1份(报告编号:2019HZ0065-JD);

(六)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召回整改报告1份。

四、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新疆天然芳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解忧公主®薰衣草精油(批号:20190508)过氧化值不符合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立即进行改进;

2、召回问题化妆品,并将问题化妆品交由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该公司销毁。

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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