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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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2019〕7号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等化妆品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药监20197

当事人: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68K(新妆20160007)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

联系电话:156*****500

联系地址:新疆伊宁市********************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8月6日至7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柴*、朱**在检查你公司库房、检验室、留样室、生产车间及批生产记录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的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批号:DCZFAP001)、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EST002、BHZFJE001)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成分不一致。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的批生产记录投料与产品标签标识配方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成分不一致,产品批生产记录投料中见“ZC-8”,你公司自称该成分为“黄原胶”,“ZC-8”未在该产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成分中显示。查出入库记录显示:产品批号为“DCZFJ001”的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库存为1140盒,产品批号为“DCZEJL001”的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库存为0盒。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批号:DCZFAP001)的批生产记录投料与产品标签标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成分不一致,备案信息系统台和产品标签标识中显示该产品配方成分中含“十二烷基苯磺酸”,而实际生产投料中无“十二烷基苯磺酸”。查出入库记录显示:产品批号为“DCZFAP0011”的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库存为0盒。

2019年8月7日,经请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柴霞、朱家骅对你公司库房内的1140盒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FJ001)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月10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相关要求,对涉案化妆品解除查封。

2019年8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批号:DCZFAP001)进行化妆品监督抽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19HZ0143-JD,报告日期:2019年11月13日)显示,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 DCZFJ001)中卫生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均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2019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柴霞、朱家骅要求你公司将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 DCZFJ001)进行检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编号:2019HZ0007-SJ,报告日期:2019年9月16日)检验,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 DCZFJ001)中卫生指标、糖皮质激素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均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你公司生产的百花伊畔洋甘菊纯露(批号:BHZEST002、BHZFJE001)另案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批号:DCZFAP001)标签配方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成分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产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房8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4、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顾**8月7日询问笔录1份;

5、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厂长李**8月7日询问笔录1份;

6、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王**8月7日询问笔录1份;

7、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人员吴**8月7日询问笔录1份;

8、伊犁紫苏丽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韩**8月7日询问笔录1份;

9、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批号:DCZFAP00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凭证1份;

10、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11、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朵萃牌薰衣草精油奢养洗发水(批号:DCZFAP001)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12、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新药监妆【2019】7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编号:2019HZ0007-SJ);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编号:2019HZ0143-JD)。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该案属于生产销售的朵萃牌玫瑰蚕丝光感透亮面膜(批号:DCZEJL001、DCZFJ001)等化妆品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进,化妆品标签成分以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成分与实际投料配方应保持一致。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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